新华网北京8月23日电(记者 周靖杰)用户昵称、头像等带有个人属性的数据归平台还是用户所有?如何从多部门法的视角为平台用户等消费者的数据权益提供有效保护机制?在8月19日召开的 “数字经济背景下的消费者数据权益保护”研讨会上,来自理论界、实务界的专家在线上展开探讨。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焦海涛表示,在数据垄断治理过程中,从宏观上看可以依赖两个路径:一是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协助;二是中小企业之间数据协作。
数据垄断对于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产生的影响不同。“大企业拥有更强的控制力和运用数据的能力,因此可能会形成对中小企业的数据封锁,也有可能通过运用数据的能力强化自身的市场力量,中小企业甚至可能因此失去竞争的机会。解决数据垄断问题的目标之一是培育中小企业的竞争能力,使中小企业能够在短时间内积累数据,迅速提升数据能力,跨过临界规模,从而获得与大企业开展竞争的机会。”焦海涛说。
而实践中,拥有较多数据的企业对数据分享往往较为苛刻。焦海涛认为,中小企业跨过临界规模的关键,可以从内部和外部两个方面同时发力。其中,外部路径需要大企业履行协助义务,在特定方面对中小企业予以协助;内部路径则需要中小企业之间通过协作进行联合,从而提升数据能力。
然而,让大企业自愿将数据直接共享给中小企业并不容易,因为这样做会削弱大企业的积极性。因此,大企业承担协助中小企业成长的义务需要确定一个界限,并控制在一个合理范围之内,只有对双方都是有益的,才是长久之计。焦海涛建议,可以通过设立合理门槛,来帮助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合作共赢。例如,满足一定条件的大企业可以向中小企业提供基础数据,超过门槛部分的非必要数据则可以通过收费的方式达成合作,从而达到双赢的局面。
焦海涛提出,大企业对中小企业的协助,也不一定直接从数据共享开始,从应用程序端开始可能是更好的选择,这主要体现为具有“通道”控制者地位的大企业对中小企业开发的应用程序的接纳,如具有基础地位的操作系统对第三方应用程序开放,或者中小企业的应用程序可以一键分享到大平台上。这样做既能帮助中小企业短时间借助大企业积累用户,也能打消大企业数据开放的顾虑。
另一方面,对于中小企业而言,虽然各自掌握的数据非常有限,但如果不同中小企业互相合作,有可能在积累数据的同时最大化数据价值的发挥。焦海涛表示,数据协作一般有两种模式:第一是直接合作,即中小企业之间直接签订数据交易或数据共享协议、设立数据池、建立数据合作社等,不需要第三方介入,但是直接合作不能保证每家企业贡献的数据和权益分配达到公平,有可能造成不可控制的风险;由此产生了间接合作的模式,即通过委托中间人建立数据平台或者设立数据信托,让中小企业借助该平台或受托人进行充分合作,这样可以更好地保证各数据主体的权益,使合作能够顺利完成。
本次研讨会由华东政法大学主办,以“网络领域消费者数据权益的类型化保护”和“公平竞争视角下的数据垄断治理路径”为主线,与会专家从多学科、多部门法角度,针对数字经济背景下的网络平台用户数据权益保护问题发表演讲和评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