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童苏江、姚淦、谢明群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辰溪县田湾镇选场村胡池租用山林、田地后,采取剥离表土挖掘的方式开采磷矿牟利。2023年7月至2024年1月期间,童苏江、姚淦、谢明群共计采得磷矿1621.29吨,2024年3月,童苏江、谢明群共计采得磷矿234.93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发出公告,请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的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本公告发出三十日内将有关情况书面反馈本院。